为缓解我市部分道路的交通压力,进一步改善市区的道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我市部分道路限制货车行驶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大型货车行驶的时间和路段
(一)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货车驶入以下区域、路段和广场:
1.区域:
(1)东起新洲路(含新洲路),西至香梅路(含香梅路),南起深南路(含深南路),北至北环路(含北环路);
(2)东起龙城大道(不含龙城大道),西至黄阁路(不含黄阁路),南起205国道(不含205国道),北至龙平公路(不含龙平公路)。
2.路段:
北环大道(北环/龙珠立交至北环/泥岗立交段)、泥岗路(北环/泥岗立交至泥岗/红岭立交段)、皇岗路、梅观路、罗沙公路、龙珠大道(北环/龙珠立交至沙河西路段)、侨香路(香莲立交至深云路段)、滨海大道、滨河大道、春风高架桥、深南路(深南/沿河立交至深南/麒麟立交段)、笋岗路、莲花路、上步路、福民路、彩田路、福强路、裕亨路、福龙路(香环立交至南坪/福龙立交段)、梅林路(梅山街至彩田路段)、梅华路(梅丽路至越华路段)、凯丰路、中康路、南海大道(港湾大道至北环/南海立交段)、后海大道、东滨路、海月路、爱榕园路、工业六路、工业七路、近海路、公园路、太子路、兴华路、招商路、蛇口新街、蛇口老街、海昌街、赤湾商业街、南新路、桂花路、松湖路、荔湾路、铲湾路、棉山路、前海路、水库路段(东湖水厂至沙湾特检站段)、梧桐山盘山公路、盐葵公路(盐三公路至小梅沙段)、盐三公路、东海道(洪安路至永安路段)、机场路、宝安大道、东方大道(田园路至松岗大道段)、楼岗大道(107国道至松岗大道段)、松明大道(107国道至松瑞路段)、光明大街(塘明路至迎宾路段)、光翠路、玉龙路(南坪快速路至新区大道段)、白龙路(玉龙路至新区大道段)、龙平东路(新全盛酒店至龙岗老街)、雅乐园路(平南路口至205国道路口)、龙园路(福临桥头至南联路交界)、平南路(205国道至平冈中学)、三十米大街(龙都酒店路口至205国道路口)、二十米大街(龙岗老街路口至人人购物商场路口)、圩肚街(龙平东路路口至华西街)、向东路(第一市场至桥西街)、龙岗路(鹏达路口至205国道路口)、建新路(中和路口至龙岗路口)、翠竹路(建新路口至龙岗路口)、中和路(三和路口至建新路口)、沙河西路(北环大道以南)、丽水路(学苑大道口至丽山路口)、五和路(张衡路口至稼先路口)、冲之大道(张衡路口至稼先路口)、政丰北路(白石厦大道至福海大道)、东部沿海高速公路(林场隧道至罗沙公路段)、黄阁路、龙珠八路、玉平大道北往南方向通往清水河和红岭路方向的右转匝道。
3.广场:
火车站东、西广场。
(二)每天7时至22时禁止大货车驶入以下区域(不含本通告内规定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大货车驶入的区域、路段和广场):
1.区域:
东起沿河路(不含沿河路),西至沙河东路(不含沙河东路),南起春风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及福强路、福荣路,北至布心路、泥岗路、北环路(不含布心路、北环/龙珠立交至北环/沙河东立交)。
2.路段:
翻身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段)、前进一路(湖滨路至新安四路段)、创业一路(107国道创业立交至新安六路段)、新沙路、三联路。
(三)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止大货车驶入以下路段:
松白公路(白芒联检站至西丽路段)北往南方向、南山大道(北环/南山立交至东滨路段)、白石路、沿山路、科苑南路(深南大道至东滨路段)、和平路(宝安行政区域内)、民治大道(布龙路至工业大道段)。
(四)每天8时至9时禁止大货车在张衡路行驶。
二、禁止小型货车行驶的时间和路段
(一)周一至周五7时30分至21时禁止小型货车在深南路(深南/沿河立交至香梅路段)、红荔路(红岭路至香梅路段)、笋岗路(雅园立交至皇岗路段)、莲花路(皇岗路至香梅路段)行驶。
(二)每日7时至22时,禁止小型货车在书城路、金塘街、金华街、万象街、木棉花街、嘉宾路西段(宝安南路至金塘街)行驶。
(三)每天0时至24时禁止小型货车在水库路段(东湖水厂至沙湾特检站)、丽水路(学苑大道口至丽山路口)行驶。
(四)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30分至9时30分、17时至20时禁止小货车在以下区域、路段和广场行驶:
1.区域:
东起沿河路(不含沿河路),西至沙河东路(不含沙河东路),南起春风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及福强路(不含春风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福强路),北至布心路、泥岗路、北环路(不含布心路、泥岗路、北环路)。
2.路段:
梅林路、梅华路、梅丽路、凯丰路、中康路、后海大道、南海大道(北环/南海立交至港湾大道路段)、南山大道(北环/南山立交至东滨路段)、梅观路(北环大道至南坪快速路)。
3.广场:
火车站东、西广场。
三、本通告所称大货车是指中型或重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小型货车是指轻型或微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四、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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