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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详细内容
来源:法律法规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1-3-24   

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海事局法制部门应当将每件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每年的1月底之前,各级海事局应当将本局上一年度的海事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情况,报上级海事局备案。

各直属海事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局,应当于每年的3月1日之前,将本辖区内暂扣、吊销海事执法证的情况,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述“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系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或者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并且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共计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系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或者污染事故的次要原因,并且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共计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由于海事执法的过错或者错案,导致海事局(处)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四)由于海事执法的过错或者错案,导致海事局(处)在行政复议被撤销海事行政决定的;

(五)由于海事执法的过错或者错案,导致海事局(处)履行国家赔偿50万元以上的;

(六)由于海事执法的过错或者错案,有关事件被中央媒体曝光的。

本规定中所述的“重点船舶”、“重点水域”、“重要时期”,由中国海事局根据一段时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形势、要求确定并公布。

第五十条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界定按照《关于在全国海事系统开展执法监督的通知》(海法规字〔2001〕315号)中规定的《海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界定导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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